虚增收入,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太和水及相关责任人被予以通报批评

2024-03-13 15:27:37 来源: 深圳商报

  3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上海太和水605081)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水”或“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决定称,公司虚增收入,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交所相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太和水及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何文辉,时任总经理、董事徐小娜,时任财务总监姜伟予以通报批评。

  ▲上交所相关决定截图

  上交所相关决定称,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6号、7号、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和《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25号)、《关于对何文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24号)、《关于对徐小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23号)、《关于对姜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22号)(以下合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2017年起,太和水在江西省抚州市承做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太和水未审慎考虑凤岗河项目的治理争议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恰当估计凤岗河项目的完工进度,虚增2018年收入798.96万元。

  同时,太和水2018年虚增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导致公司公开披露的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以及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坏账准备、利润总额不准确。

  根据公司于2024年1月27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因上述项目的违规收入确认相关事项,公司追溯调整后,相应调减2018年营业收入798.96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比例为2.45%。

  此外,公司调减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619.35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比例为6.33%,分别调增2019年至2022年净利润35.99万元、143.97万元、143.97万元、359.93万元,占各期更正前金额的比例为0.24%、0.89%、1.58%、2.20%。

  综上,公司虚增收入,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何文辉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时任总经理、董事徐小娜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负责人,二人均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何文辉、徐小娜知悉相关项目工程情况,在签署确认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人员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另外,根据《警示函》认定,时任财务总监姜伟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其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何文辉,时任总经理、董事徐小娜,时任财务总监姜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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