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新航接获福建高院做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创新航(03931)发布公告,内容有关于2022年8月,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高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2022)闽民初7号)。根据起诉书,宁德时代(300750)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德时代,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码为300750)针对公司、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中航锂电洛阳)及福州动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家独立于公司的汽车销售商)就“动力电池封装组件”(201320059664.6)(本次涉诉专利)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案件)的相关事宜。
本案经福建高院开庭审理,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收到福建高院做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 中航锂电洛阳、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宁德时代专利号为ZL201320059664.6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或许诺销售截至2022年7月18日生产制造的侵害本次涉诉专利产品的行为;
2、 中航锂电洛阳、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宁德时代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805.11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
3、 驳回宁德时代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43万元,由宁德时代负担人民币26万元,中航锂电洛阳、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43.23万元,福州动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00元。
动力电池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品迭代速度快,公司产品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和结构设计,此外,本次涉诉专利已于2023年2月1日届满,不存在本判决中提及的需要立即停止销售或许诺销售侵害本次涉诉专利产品的情形。本判决为福建高院的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上述判赔额是公司和中航锂电洛阳共同承担的金额,目前无需支付。本判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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