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开庭,银行是否存在过错成庭审焦点
1月9日下午,王云抵达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区参加庭审
小寒节气刚过,一股寒潮为三九天打响“头阵”。
1月9日下午,迎着瑟瑟北风,85岁的王云(化名)提前两个小时到达上海金融法院。他和上海银行(601229)(601229.SH)股份有限公司浦三路支行(以下简称“浦三路支行”)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此地迎来二审开庭。此时,距离王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已过去一年半光景。(详见《深度|良卓资产爆雷5年后,那些“相信银行”的老人把上海银行告了》)
这一次,王云的身份从“原告”变成了“被上诉人”——去年10月,针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银行方被判赔付近40万的一审判决(详见《上海银行财产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银行被判赔四成》),浦三路支行不服判决并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包括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王云针对银行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王云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二审庭审现场,作为上诉人的浦三路支行坚称本案第三人(即该行前客户经理陆游)已明确告知王云良卓私募产品并非上海银行发行或代销的产品,银行方已建立完整的内部制度监督,但未提出新的证据或理由。
庭审接近尾声,当法官询问当事人是否还有补充内容时,原本一直低头写着什么的王云突然颤颤巍巍地举起手。讲到最亲近的侄子如今与自己断绝关系,这位孤寡老人突然情绪失控哽咽落泪。于生命尽头走上这条艰难的诉讼路,被他看成是此生修复这段亲情关系的最后一次机会。
第三人是否告知产品属性仍是庭审焦点
“你看,我有三只‘脚’。”一见到银柿财经,王云指了指自己的拐杖打趣道。除了行动缓慢,他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都还不错。经过和安检人员的一番争取,王云的第三只“脚”得以一起进入上海金融法院第十法庭。
第十法庭空间狭小,即便加座也只能容纳10名旁听人员。多名与王云有着相似遭遇的上海银行高龄储户,最终因席位有限无奈只能静候在法庭外,一直到当天的庭审结束,没有一人离开。
王云向门口保安询问开庭地点
下午3点半,本案二审正式开庭审理。曾向老人出售良卓私募产品的客户经理陆游作为第三人再次现身,和一审庭审时的发言相似,对于关键细节她均回应“时间太久记不得了”。(一审庭审回顾:《上海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开庭:将私募当成理财买入,责任究竟在谁》)
一审判决中,浦东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为由,对浦三路支行“第三人(陆游)在销售产品时已明示并非上海银行代销产品”的主张不予认可。
对此,二审庭审中,浦三路支行直指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包括良卓私募基金爆雷后陆游与王云的微信聊天记录“我只是觉得很好,推荐给大家”“而且还和你们说清楚不是上海银行代销的”,以及陆游作为被告,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向法庭陈述的“我跟他们说得很清楚,不是上海银行产品”等。银柿财经留意到,这些证据材料在一审阶段均已提交。
“上诉人的意见是错误的。”王云的答辩律师表示,浦三路支行的依据仅为案涉私募爆雷后陆游与王云只言片语的微信聊天记录,但事后的沟通记录并不能反映当时推介产品的真实情况,况且,要让王云这样的高龄老人明确理解并知晓自己购买的产品并非上海银行的产品,也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但本案完全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答辩律师还补充了较为重要的一点,即陆游作为金融行业从业者,甚至还在理财经理岗位销售过上海银行或银行代销的金融产品,是明确知晓包括王云在内的所有老年人并不符合基金行业“合格投资者”的身份、根本没有资格购买案涉产品的。
“陆游在推介产品时隐瞒了购买资格的问题,存在民事欺诈或刑事上的诈骗行为。如果她一开始就明确告知王云良卓产品并非上海银行产品,也就没必要隐瞒购买资格,自然不存在本案的发生。”答辩律师认为。
被法官询问是否在王云购买产品前明确说明良卓产品不是上海银行的产品时,陆游强调“是说过的”“和每个人都说的”“微信上面明确说了”,但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聊天记录)都删掉了”。
“暂时没有调解意愿”
不管是举证质证环节还是双方辩论环节,浦三路支行始终坚持认为银行方已建立内部制度监督、禁止员工私售理财产品,陆游亦多次承诺和陈述明确知晓该规定,在此情况下,一审认定浦三路支行对于陆游刻意规避监管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存在过错,并认定浦三路支行对王云承担赔偿责任,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陆游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高度隐秘性,非经刑事侦查难以发现和认定,该等个人行为的发生不应当归咎于上诉人对其管理不够严格,无论上诉人经营如何审慎,显然无法绝对性地阻止员工刻意规避监督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浦三路支行称,银行方已充分尽到管理义务,并不存在过错。
“上诉人反复称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其实你们只要回答我一个问题,你们是否已经采取有效措施来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上诉人对此却避而不谈。今天的庭审,你们表达了两个观点:一是监管部门认为银行方有错(注:2020年11月,因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浦三路支行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陆游对私售理财产品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时任行长池惠萍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被处以警告),但银行方认为已经做得非常到位,没有任何可以整改的措施与空间;二是老年储户把钱存到上海银行,上海银行无法保障老年人的存款安全。”答辩律师现场指出。
答辩律师进一步提醒上诉人“应实事求是,不要打了官司丢了操守”:“整改了就说整改了,增加了哪些老年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措施就如实陈述;如果收到监管处罚至今仍未整改,我们将进一步向监管部门投诉。”
投资者互动平台上,上海银行曾针对防范类似事件进行回应
一审中,王云方面曾请求浦三路支行方面提供案涉转账所涉IP地址,但浦三路支行表示,没有相关转账IP地址。
“从银行监管手段上是存在IP地址核查的场景,这可以有效防止电信诈骗及银行从业人员违规操作。”答辩律师指出,预防本案的发生有非常多的成熟措施可以采用,比如通过每日台账筛选异常转账IP、限制非柜面员工设备的转账、储户账户异常变动监测等等。
“结合本案我们不难发现,上诉人不仅没有守好老人的‘钱袋子’,违规行为更是异常之多,包括给老年人开多个I类账户、给老年人开的U盾限额明显超出其正常使用范围、给老年人错配风险推介金融产品、代客操作转账,而即便是推销上海银行自己的理财产品,也存在违反适当性义务情况。”答辩律师直言。
在辩论环节,浦三路支行重申,“所谓的保护储户的资金安全,是指资金不被别人窃取,并不表示让银行去做反诈的工作”,这引起了答辩方的极大不满。
答辩律师特别提及,他注意到上海银行于近日荣获“养老金融示范服务机构”称号:“这么多的老年人信任你们,把养老金放在你们银行,如果说你们对于老年储户的账户安全只停留在最底层的‘账户里的钱不会被窃取’,而不能延伸防止与本案类似的‘次生灾害’,那么你们作为金融机构履行的义务究竟是什么?这显然也是不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的。”
在最后的法庭调解环节,当被询问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时,浦三路支行方面回应称“现在没有调解的方案”。
“我是问你们有没有意愿,不是问你们有没有方案。”法官再次强调。
几十秒的沉默过后,浦三路支行方面回复:“暂时没有调解意愿。”
二审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庭审结束离开上海金融法院前,王云郑重地向门口的几位安检人员道别,说了一句,“祝你们幸福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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