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风险】公司诉顺达公共等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亚星客车披露的消息:
最新公告日期 | 原告 | 被告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度 |
---|---|---|---|---|
2022年3月16日 |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信宜市顺达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李润,李继裕 | 1238.7400 | 一审判决 |
原告:扬州亚星客车(600213)股份有限公司;被告1:信宜市顺达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被告2:李润;被告3:李继裕。
原告与被告1于2019年7月3日签订了《车辆销售合同(分期)》一份,总价款1580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车辆,但被告1仅支付部分货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1尚拖欠原告货款122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1一次性偿还所有欠款,并支付违约金18.74万元。被告2、被告3签署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书》合法有效,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多次催促被告偿还货款,但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1220万元及违约金18.74万元;2、判令被告2、被告3对被告1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
一、被告信宜市顺达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欠款本金1220万元及违约金;二、被告李润、李继裕对被告信宜市顺达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润、李继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信宜市顺达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追偿。
对被告的影响有:
以上是一审判决内容,因本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执行情况如下:
20220316:近期,公司收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寄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1003民初3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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