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被散户起诉 法院裁定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
新快报讯 2024年最后一天,曾引发热议的投资者集体诉金通灵(300091)、*ST美尚(300495)案迎来新进展,深圳中院、南京中院先后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称,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此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投服中心”)将作为两案的投资者代表人。
法院公告显示,金通灵案受害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自2018年4月26日(含)至2023年6月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年6月27日(含)闭市后当日仍持有金通灵股票;二是自2018年4月26日(含)至2023年4月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年4月28日(含)至2023年6月27日(含)期间卖出金通灵股票。
*ST美尚案受害投资者需满足:自2015年6月25日(含)至2021年4月30日(含)期间买入,并于2021年4月30日收市后仍持有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然而,即使满足上述条件也并不一定会得到法院支持,其中判定买入卖出决策与财务造假事实是否构成交易因果至关重要。有法律人士指出,此类案件中,代表人和法院需要收集大量数据,例如投资者交易记录、损失计算等,增加了案件处理等复杂性。
投服中心此前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最大区别在于受益群体的差异。普通代表人诉讼需要适用“明示加入”原则,投资者需要主动向法院申请登记,才能成为案件原告,享受案件审判结果。而特别代表人诉讼适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适格投资者不需要向法院登记,只要不主动向法院申请退出,就是原告,享受案件审判结果。
需指出的是,由普通代表人诉讼向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过渡需要投服中心有50名以上投资者授权委托,才可向法院申请将案件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此前,两家涉案公司均公告过被投资者起诉的进展,但因人数不足而只能执行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
近几年,随着对投资者保护力度的加大,“代表人诉讼制度”“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陆续应运而生,降低了投资者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中“个体力量弱”“经济成本高”等因素造成的维权阻碍。
此两案之前,投资者特别代表人诉讼胜诉的案例有康美医药财务造假案和泽达易盛财务造假案。其中,康美药业(600518)案中,52037名投资者以现金、债转股、信托收益权等方式获偿约24.59亿元。泽达易盛案中,7195名中小投资者与泽达易盛达成和解,适格投资者获2.8亿余元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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