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被采取监管措施

2024-05-22 13:38:33 来源: 山东省期货业协会

  案例警示:

  某证券公司熊某等22名证券从业人员在2020年3月以前曾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熊某等人被监管部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所在证券公司被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四十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近年来,证监会严厉打击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但仍有少量从业人员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结果在不断提升的科技监管面前无所遁形。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前,应当对其从业经历、执业情况、诚信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进行审慎调查,保证其符合任职条件和从业条件。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可能导致工作丢失、名誉受损、巨额罚没、市场禁入以及难以通过同业入职背景调查等不利后果,对个人职业发展影响巨大。

  监管措施决定书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熊某等22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熊某等22人:

  经查,你们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2020年3月以前曾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六条第三款或《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月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多名员工曾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长期交易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交易股票、委托他人炒股等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2021年以前。在前述期间,你公司对于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行为重视程度和问责力度不够。常规及专项核查频次较少,对员工行为的持续监督、警示教育力度不足。二是从业人员行为监测监控管理不到位。对员工手机号码等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没有及时检查、核对、更新。对员工登录他人账户以及借用亲属或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未予以充分关注。三是配套信息技术系统建设不足。证券账户终端使用数据记录存在缺陷,客户信息采集不完整、不及时。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合规内控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合规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对上述问题深入全面整改,严格内部问责,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内控管理漏洞,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在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每季度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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