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就《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2024-11-05 14:53:11 来源: 同花顺7x24快讯
导语: 今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实施细则》主要针对“低空经济企业落户资助项目、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取证资助项目、做大低空物流市场规模资助项目、开通通航短途运输航线资助项目、培育城市交通新业态资助项目、低空基础设施建设资助项目、打造高端创新载体资助项目、交流推广活动资助项目”的资助或奖励,明确资助条件及标准、资助申报和发放、绩效与监督管理等内容,规范资助资金执行管理。

  今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实施细则》主要针对“低空经济企业落户资助项目、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取证资助项目、做大低空物流市场规模资助项目、开通通航短途运输航线资助项目、培育城市交通新业态资助项目、低空基础设施建设资助项目、打造高端创新载体资助项目、交流推广活动资助项目”的资助或奖励,明确资助条件及标准、资助申报和发放、绩效与监督管理等内容,规范资助资金执行管理。

  政策全文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就《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低空经济企业落户资助项目、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取证资助项目、做大低空物流市场规模资助项目、开通通航短途运输航线资助项目、培育城市交通新业态资助项目、低空基础设施建设资助项目、打造高端创新载体资助项目、交流推广活动资助项目”的资助或奖励,明确资助条件及标准、资助申报和发放、绩效与监督管理等内容,规范资助资金执行管理。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交〔2023〕53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培育低空经济产业集群,支持低空经济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若干措施》中市交通运输局为主要责任单位的相关资助项目的申报、资助以及监督管理活动,包括:低空经济企业落户资助项目、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取证资助项目、做大低空物流市场规模资助项目、开通通航短途运输航线资助项目、培育城市交通新业态资助项目、低空基础设施建设资助项目、打造高端创新载体资助项目、交流推广活动资助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鼓励创新、追求实效”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结果公开、社会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低空经济企业落户资助项目

  (一)资助条件:

  1.企业与市政府或落地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且合作协议签订日期为2023年1月1日(含)以后;

  2.经营范围为eVTOL(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及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研发制造、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与商业运营等;

  3.落户实缴注册资本规模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

  4.自注册当年起,第二年(自然年,下同)纳入深圳市统计核算的低空经济领域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

  (二)资助标准:

  1.按落户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2.存在直接控股、参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经营范围一致的,仅享受一次落户奖励。

  3.重大项目、重点企业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五条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取证资助项目

  (一)资助条件:

  1.企业在深圳市开展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研发、设计、生产经营等活动;

  2.eVTOL航空器或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含缩比机)取得国家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且颁发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含)以后;

  3.政策有效期内有产品交付:eVTOL航空器累计交付量达5架及以上,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累计交付量达10架及以上,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累计交付量达20架及以上。

  (二)资助标准:

  1.eVTOL航空器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

  2.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3.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4.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励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同一型号仅奖励一次。

  第六条做大低空物流市场规模资助项目

  (一)资助条件:

  1.低空物流配送航线获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复;

  2.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深圳市内;

  3.新开航线:开通时间为2024年1月1日(含)之后,自开航之日起前2年内企业无相同航线运营或自开航之日起前2年内虽有相同航线,但该航线已停航6个月(含)以上且前2年内该航线未达到过常态化运营标准;

  4.航线常态化运营标准: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年度飞行5000架次及以上,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年度飞行1000架次及以上;

  5.飞行架次计算标准:起降点均在深圳市的,一起一落计为一个架次;起降点仅有一个在深圳市的,一起一落计为半个架次。

  (二)资助标准:

  1.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1)每条新开航线达到常态化运营标准时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2024年,企业总飞行架次达到2万架次奖励40万元,之后每增加2万架次奖励40万元;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

  2.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1)每条新开航线达到常态化运营标准时一次性奖励35万元。

  (2)2024年,企业总飞行架次达到2万架次奖励80万元,之后每增加2万架次奖励80万元;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

  3.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新开航线奖励与总飞行架次奖励之和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七条开通通航短途运输航线资助项目

  (一)资助条件:

  1.通航短途运输航线获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复;

  2.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深圳市内;

  3.在线上[如企业官方票务网站、票务APP、票务小程序、第三方OTA(Online Travel Agency,线上旅游代理)平台等]或线下(如售票处等)面向公众公开售票;

  4.境内航线:批复航线距离不低于25公里,常态化运营标准为年度飞行100架次及以上;

  5.飞行架次计算标准:起降点均在深圳市内的,一起一落计为一个架次;起降点仅有一个在深圳市内的,一起一落计为半个架次。

  (二)资助标准:

  1.境内航线:

  (1)政策有效期内每条达到常态化运营标准的航线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一条航线仅奖励一次。

  (2)2024年,企业总飞行架次达到100架次奖励30万元,之后每增加100架次奖励30万元;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度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

  (3)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航线奖励与总飞行架次奖励之和不超过600万元。

  2.深港跨境航线:

  (1)政策有效期内每条航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一条航线仅奖励一次。

  (2)政策有效期内每年企业总飞行架次达到100架次奖励50万元,之后每增加100架次奖励50万元。

  (3)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航线奖励与总飞行架次奖励之和不超过600万元。

  第八条培育城市交通新业态资助项目

  (一)资助条件:

  1.eVTOL商业航线获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复;

  2.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深圳市内;

  3.在线上[如企业官方票务网站、票务APP、票务小程序、第三方OTA(Online Travel Agency,线上旅游代理)平台等]或线下(如售票处等)面向公众公开售票;

  4.批复航线距离不低于25公里;

  5.深圳市首条eVTOL商业航线:航线开通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率先开通并在政策有效期内累计飞行100架次及以上;

  6.航线常态化运营标准:年度飞行100架次及以上;

  7.飞行架次计算标准:起降点均在深圳市内的,一起一落计为一个架次;起降点仅有一个在深圳市内的,一起一落计为半个架次。

  (二)资助标准:

  1.深圳市首条eVTOL商业航线(仅认定一次)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政策有效期内每条达到常态化运营标准的航线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一条航线仅奖励一次。

  3.2024年,企业总飞行架次达到100架次奖励30万元,之后每增加100架次奖励30万元;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度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

  4.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航线奖励与总飞行架次奖励之和不超过600万元(不含深圳市首条eVTOL商业航线奖励)。

  第九条低空基础设施建设资助项目

  (一)资助条件:

  1.低空基础设施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由社会资本与政府资金合作投资建设;

  2.满足无人机测试场、起降场基本运营条件,配置必要的电力、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服务保障设备,具备公共基础设施属性,且向2家及以上运营人开放;

  3.项目竣工时间为2024年1月1日(含)之后;

  4.基础设施实际投入运营6个月及以上。

  (二)资助标准:

  按照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确认的实际建设费用(不包含航空器采购及软件系统)中社会资本的20%进行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获得资助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每类基础设施的资助上限为:

  1.为无人机提供公共试飞等服务的测试场,资助上限为200万元/个。

  2.直升机或eVTOL起降场,资助上限为200万元/个。

  3.物流运输起降场,资助上限为120万元/个。

  4.医疗物资运输或商圈即时配送起降点,资助上限为10万元/个。

  第十条打造高端创新载体资助项目

  (一)资助条件:

  1.获国家民航主管部门认定授牌的民航重点实验室落地深圳,且授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含)之后;

  2.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满足现有政策资助条件。

  (二)资助标准:

  1.民航重点实验室按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确认实际发生的总投资的3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联合体成立的由其中一个单位进行奖励申报,每个民航重点实验室仅接受一次奖励申报。

  2.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照深圳市现有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交流推广活动资助项目

  (一)资助条件:

  1.在深圳市举办的围绕低空经济主题且有助于提升深圳市低空经济行业影响力的会议、论坛或展览;

  2.事前获得国家、省、市级批复(审批权限下放至区级的,区级批复等效)、列入年度重点任务清单或落实上级部门任务;

  3.事前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4.举办时间为2024年1月1日(含)之后。

  (二)资助标准:

  1.以市政府或市直主管部门名义主办的,按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实际费用给予全额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2.以社会机构名义主办的,按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实际费用的20%给予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3.同一申报主体每年获得的资助不超过300万元,联合举办的活动由其中一个主承办单位进行资助申报,每个活动仅接受一次资助申报。

  第三章资助审核与发放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和上级部署,下发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办理流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申报主体应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需要补充提交申请资料的,应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补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申报主体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补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资助申请。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和资金发放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认定和复核。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材料复核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监督考核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局门户网站公示资助审核结果,公示内容包括拟资助主体名称、资助金额、与资助条件相关的主要信息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对情况进行复核,并反馈给异议单位或个人,异议属实且影响资助审核结果的,取消申报主体相关资助项目的申报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相关异议不成立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资助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资助资金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安排。2024年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6亿元,2025年不超过2.2亿元,2026年不超过2.1亿元。各年度资助金额不进行调剂,如经审核的资助项目总额超出年资助总额,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各资助项目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其他省市或深圳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或奖励的。

  (二)被信用中国、信用广东、信用深圳等公共信用机构披露,依法依规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当实行失信惩戒的。

  (三)企业存在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

  第四章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跟踪、检查资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资助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资助资金项目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细则》或《若干措施》。

  第十九条申报主体应如实申报,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自觉接受市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后续评价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申报主体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资助资金、恶意重复申报及其他重大恶意违法行为,或不配合全市重大活动安排、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并责令其进行整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第三方机构应切实履职,确保复核材料真实有效,并为申报主体保守商业秘密。相关人员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主体串通作弊等行为且证据确凿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其所在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有效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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