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因管理不严被罚款40万元
2024年4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金罚决字〔2024〕36号),兴业银行(601166)信用卡中心(简称:兴业银行),其对外包催收机构管理不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对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责令改正,并处罚款40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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