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风险】行者资产诉本公司等合同纠纷
根据*ST双环披露的消息:
最新公告日期 | 原告 | 被告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度 |
---|---|---|---|---|
2022年3月10日 | 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湖南大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7926.49 | 二审审理中 |
原告: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大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华融银行”)与大鹏投资、本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签订《华融湘江银行保兑仓业务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根据三方协议,保兑仓业务指华融银行应大鹏投资申请,根据本公司与大鹏投资签订的购销合同,在额度范围内开出付款人为大鹏投资,收款人为本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用于购销合同项下大鹏投资向本公司支付货款。在承兑汇票到期时,如本公司凭华融银行通知发货的累计金额没有达到银行承兑汇票总金额,则本公司承担差额部分退款责任,本公司未按时退款的,由大鹏公司向华融银行补足。
三方协议签订后,华融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及贴付相应款项。截止2017年10月10日,银承兑汇票票面与保证金数额存在差额,差额合计79,264,930.81元。2018年12月28日,华融银行将对大鹏投资未归还79,264,930.81元及利息的债权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2019年6月5日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本公司、大鹏投资偿还本金79,264,930.81元,并依约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2.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款项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内容引自民事起诉状及三方协议。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39385.6元,退还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对被告的影响有:
鉴于案件尚未再审裁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执行情况如下:
20220310;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再审请求为:1.撤销本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民初3444号民事裁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民终312号民事裁定;2.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原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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